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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创建“六大机制” 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更新时间:20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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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领导保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负责人必须立即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及时报送并向社会公布应急信息。发改、工信、公安、监察、财政、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地方党委任免环境保护部门党组书记、副书记、局长、副局长时,要事先征求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党组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政策和投入保障机制。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对集中式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设施等企业实行政策优惠。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大投入。适时增加同级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安排。加大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投入力度。排污费要专款专用,重点用于污染治理,适当安排环保部门能力建设。

  环境管控保障机制。坚持“管住新的、管好老的”,不断提升环境管控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威胁饮用水源地安全、危害生态安全和没有环境容量地区的新建项目坚决不予批准。对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流域、重点行业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发改、工信、环保、住建、林业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国土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对新建项目要实施“三同时”全过程监管及环境监理,严格环保试生产和环保验收,确保全面达到环保要求。

  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基本完备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处理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等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全面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要加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环保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要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拨付的审核机制,地方政府要依据环保部门出具的水量和水质达标情况拨付污水处理费。

  环境监管能力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建立完善乡镇环境监管制度,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有条件的村应配备环保员。全面推进环境监察、监测、应急、辐射、信息等标准化。2013年底前,完成边境地区市、县的辐射自动监测与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建设,2015年底前,建成省级核与辐射中心实验室和市州自动监测与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市(州)级环境监察和监测站要达到二级标准,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和80%的县级环境监测站要达到三级标准。实施数字环保工程,建设环境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建立环境信息化监管平台,切实提高环境保护科学管理水平。

  考核问责保障机制。要将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市州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情况等环保重点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政府每年组织开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将上述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方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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