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会章程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信息分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分会简介
中文名称: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信息分会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信息分会是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的分支机构,由从事环境管理、环境经济政策、环境信息技术等领域的政府部门管理人员、研究机构科研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关心环境信息化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环境信息专业化研究社会团体。
第二条、分会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遵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章程。紧抓“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发展契机,以统筹和协调环境信息相关学科门类和领域,做好环境信息学术交流、科普宣传、科技评价和咨询服务等工作为责任,旨在推动环境信息领域的科学研究,搭建各界沟通交流的平台,促进环境信息产业的发展,用信息化更好地服务于公众环境需求,不断提升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在环境治理中的手段作用,为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做好服务与支撑。
第三条、本会同时接受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和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中国环境信息化和信息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等,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对环境信息化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重大课题与学术问题进行研究与讨论,并提出政策建议。
三、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电子政务及业务应用系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进一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深化业务应用,促进信息化与环保各领域的融合。
四、研究提升环境保护政府网站公共服务功能,拓宽环境信息公开渠道,完善信息公开督促和审查机制,加快先进技术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应用,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开展环境信息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依靠大数据、移动互联、云计算、物联网、社交媒体等新兴信息技术,推动环境信息化实现从"数字环保"到"智慧环保"的跨越;开展环境信息标准化研究,促进环境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和共享。
六、研究推动环境信息网络、信息安全等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为促进环境信息资源整合、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提供坚实保障。
七、编辑出版环境信息与管理的相关书刊,宣传普及环境信息化知识,推进环境信息化教育,组织环境信息化人才、特别是环境信息主管人才的培训。
八、开展环境信息技术与应用相关合作与交流活动,通过主办全国性的环境信息技术与应用交流会、相关培训班等,指导我国环境信息化建设与实践;建立与国内外环境信息组织的联系,促进国内外环境信息合作与交流。
九、推广环境信息化先进技术成果,经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批准,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
十、开展环境信息化公益性活动和咨询服务。
十一、组织会员单位进行环境信息化建设相关参观、考察等活动,为促进行业间交流与学习营造良好的环境。
十二、完成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本会设有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六条、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参加本会工作;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下同)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下同)学位;
(3)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环境信息化科技工作者。
2、高级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参加本会工作;
(2)已取得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环境保护或环境信息化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工作实绩显著,在环境信息化工作或环境保护、信息化等科学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团体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团体和机构,包括:
1、从事环境保护、环境信息化科研、教学、生产和服务并有良好环保业绩的企事业单位;
2、基层环境学会,其他依法注册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3、重视和关心环境保护、环境信息化发展事业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入会手续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分会委员会审核批准;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会员权利
一、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优惠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可获取本会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可优惠得到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科普教育、咨询评价等活动;
三、积极协助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分会委员会提出议案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分会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组成。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6-8名,常委委员和委员若干名,常务委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委员人数的40%。
第十三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由环境信息分会聘任,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会换届,委员推荐、调整由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主持和确定。报请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核准。
第十四条、委员从全国环保部门、高等院校和环境科研院所中选择学术水平高、具有丰富环保经验的专家中协商推荐产生。
第十五条、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立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应为学科领域专业骨干,热心分会工作,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应有高级技术职称,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十六条、分会委员会职责权限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和批准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其产生办法;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委员权利
一、委员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二、委员有及时获取分会工作计划与活动信息,平等参与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委员有获取与委员会工作任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背景材料的权利。
四、委员有以分会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和发表论文的权利。
五、委员有对委员会章程、工作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依据个人对委员会咨询服务活动的贡献,委员有获得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
第十八条、委员义务
一、委员有义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分会章程。
二、委员有义务参与分会组织的会议和重要活动,如因特殊理由无法出席活动,应事先向秘书处请假。
三、委员有义务参加分会安排的咨询服务活动,按时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
四、委员有义务按照分会要求,遵守各项保密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学会分拨的会员会费;
三、政府资助和来自会员及社会的捐赠;
四、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经费的使用
一、业务范围内开展学术交流、科普、书刊资料出版等工作支出;
二、完成学会交办任务所发生费用;
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劳务补贴。
第二十一条、经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挂靠单位财务规定,接收相应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经环境信息分会委员会商议后,报请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