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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岳在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暨研讨会上强调创新政策法制工作 强化综合宏观职能

更新时间:20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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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9—30日,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暨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环境政策法制系统要继续弘扬改革创新精神,努力构建完善的环境政策法制体系,强化环保部门综合宏观职能,为促进国民经济绿色转型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潘岳指出,我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在“十一五”期间取得积极进展。环境经济政策成效初步显现,环境保护立法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工作不断加强,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圆满完成,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稳步推进。

  潘岳指出,我国资源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加快国民经济绿色转型势在必行。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政策法制工作创新,强化综合宏观职能,在宏观经济政策制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结构优化布局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潘岳强调,在加快推进国民经济绿色转型期,必须充分认识到创新环境政策法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创新政策法制工作是协调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润滑剂,是全面提高监管水平的有力武器,是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必然选择。环境政策法制工作者要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精神,努力构建完善的环境政策法制体系。

  潘岳指出,要认清当前环境政策法制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挑战。在环境经济政策方面,体制机制问题制约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许多环境经济政策仍处于试点阶段,环境经济政策在环境政策体系中的地位总体上还比较低;在环境法制方面,某些领域尚存立法空白,环境监管制度内容交叉重叠,对环境违法行为惩罚力度弱,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环保社会监督的法律机制不健全。这些问题需要在下一步的改革中予以解决。

  潘岳要求,“十二五”时期,要着力从4个方面推进环境政策法制工作:第一,全面构建环境法律法规框架。一方面,扎实做好延续性、常规性工作,主要是配合全国人大修改好《环境保护法》,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推动环保行政法规进程,加快环保部门规章制定步伐,积极参与其他领域立法,大力支持地方环保立法;另一方面,开展新的有创新性的、切实服务于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的法制工作,主要是推进环境经济政策法制化,开展环境立法后评估,探索环境司法保障机制,创新环境立法模式。

  第二,积极创新环境经济政策。推进现有税制绿色化,完善环保收费制度,改革环境价格政策,深化绿色金融政策,完善绿色贸易政策,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公共财政支持环保的政策。

  第三,大力提升环境复议工作水平。在办案定位上,从内部监督向权利救济转变,突出对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和稳定社会秩序的构建;在办案机制上,从只关注内部审理机制完善向对内对外统筹协调机制创新转变,注重在依法审理的基础上建立综合应对机制;在办案方法上,从注重个案处理向制度化建设转变,着重以制度创新加大行政复议规范力度;在办案导向上,从单一追求法律效果向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转变,重视运用调解协调手段化解社会矛盾。

  第四,切实加强环境法制工作的领导组织、经费保障和人才队伍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环境保护政策法制工作;强化与其他部门协调联动,加大法规、政策制定和实施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制定的经费保障;要重视所属环境政策法规研究单位的工作,稳定支持其从事环境政策法规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出席会议并就行政强制法相关问题做了专题讲座,环境保护部原核安全总工程师杨朝飞、环境保护部政研中心主任夏光、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出席会议并作专题发言。会议还对环境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分析与对策、环境政策创新、环境法规建设、环境复议和诉讼4个议题进行了分组探讨,与会代表对“十一五”时期我国政策法制工作取得的进展和经验进行了探讨和交流,对“十二五”时期我国政策法制工作面临的任务交流了看法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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