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云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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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云的管理、使用和运行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加强党政部门云计算服务网络安全管理的意见》(中网办发文〔2014〕14号)《环境保护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办〔2015〕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云,是指生态环境部建设的、以虚拟化和云计算为主要特征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在生态环境业务专网和互联网上,向部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提供计算资源、存储(备份)资源、网络资源、安全资源和基础软件等云基础资源服务。
第三条 生态环境云提供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下标准的云基础资源服务。
第四条 生态环境云为非涉密系统,不得存储、处理任何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生态环境部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为生态环境云管理单位,信息中心为技术支持单位,部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为使用单位。
第七条 网信办工作职责:
(一) 制订生态环境云的规划、标准和规范;
(二) 指导生态环境云的建设与运行;
(三)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云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安全检查、安全事件处置。
第八条 信息中心工作职责:
(一) 开展生态环境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二) 为使用单位提供生态环境云基础资源,并根据需要进行管理和技术支持;
(三) 开展生态环境云的安全技术防护、等级保护测评、安全事件处置。
第九条 使用单位工作职责:
(一) 开展本单位云上信息系统的部署、管理与运行维护;
(二) 严格按照网信办要求,管理使用为本单位云上信息系统分配的生态环境云基础资源;
(三) 开展本单位云上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防护和安全事件处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生态环境云分为生产环境和测试环境。生产环境为云上信息系统正式部署并提供服务的真实环境,测试环境为云上信息系统正式部署前进行建设开发和联调测试的环境。
第十一条 新建信息系统须由使用单位向网信办提出上云申请,网信办批准后,由信息中心向其提供生态环境云基础资源。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正式部署前,须先在测试环境中进行开发测试与安全检测;使用单位确定信息系统具备正式部署条件后,应向信息中心提出正式部署申请,信息中心对其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合格后,信息中心协助使用单位将信息系统部署在生产环境中正式使用。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导出业务数据,并向网信办提出下线申请;网信办同意后,由信息中心回收云基础资源。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云基础资源使用用途,只能用于所申请的云上信息系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云对云上的信息系统不收取云基础资源服务费用;使用单位须合理利用云基础资源,杜绝浪费与空载现象;信息系统的云基础资源使用率不高时,使用单位应主动申请释放部分云基础资源。
第十六条 云上信息系统如需扩充云基础资源,使用单位须向信息中心提出扩充申请,信息中心结合信息系统运行状况进行审核,通过后可为信息系统扩充所需资源。
第十七条 对于云基础资源使用率连续三个月低于30%的信息系统,经网信办审批后,信息中心可适当调整配置,减少其云基础资源。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网信办负责生态环境云的安全管理;信息中心负责生态环境云基础资源的安全防护;使用单位负责云上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
第十九条 云上信息系统正式部署前,使用单位须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并报网信办备案;有互联网发布需求的云上信息系统,须使用域名发布;使用的域名如不是部政府网站子域名,须完成工信部ICP备案。
第二十条 云上信息系统正式部署前,使用单位须预留10个工作日由信息中心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进行整改,经信息中心复测通过后方可正式部署。
第二十一条 网信办组织定期对云上信息系统进行漏洞扫描与渗透测试,并向使用单位提供报告及整改建议;使用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问题整改。
第二十二条 当突发安全事件时,使用单位须配合网信办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网信办可对云上信息系统采取隔离问题网络、关停虚拟服务器、停止云服务等应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须配合网信办完成国家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攻防演习等工作任务,并配合完成生态环境部网络安全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不得进行可能损坏生态环境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破坏性测试、网络攻击、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植入、擅自更改安全设置等。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生态环境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生态环境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非法信息;不得利用生态环境云谋取个人私利。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云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计划内维护造成的服务中断,网信办须提前24小时通知使用单位。计划外故障导致的服务中断,网信办须及时通知使用单位。
第二十七条 信息中心须对云基础资源进行日常巡检和故障修复,保障生态环境云稳定运行。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须对本单位云上信息系统进行日常巡检和故障修复,保障信息系统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