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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或者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 同有关部门规定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产品或者设备、报废的半成品和下脚料,产品或者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产 生的报废品,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产品或者设备,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或者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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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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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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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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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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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的技术要求、检验项目、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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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测量明渠出流及不充满管道的各类污水流量的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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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超声波管道流量计的产品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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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测定管道中有压液体流量的超声波管道流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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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电磁管道流量计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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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测量封闭管道内不可压缩的水、污水(废水)的电磁流量传感器与电磁流量转换器组合的电磁流量变送器或电磁流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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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标定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用的孔口流量计的技术要求及计量检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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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大流量和中流量两类孔口流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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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用加药装置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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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给水、循环水、污水处理中使用的粉剂、液剂加药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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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胶印油墨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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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除辐射固化油墨之外的胶印油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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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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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溶剂基凹印油墨、溶剂基柔印油墨、水基凹印油墨、水基柔印油墨以及凹印和柔印油墨所使用的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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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防治各类城市扬尘污染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及道路积尘负荷的采样方法和限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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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施工工地,铺装与未铺装路面,广场及停车场,各类露天堆场、货场及采矿采石场,城区裸土地面,物料混合、装卸、传送与运输等场所和活动产生扬尘的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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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总体要求、实施方案和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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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交通运输(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 港口和航运,管道运输等)、水利水电、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矿山采选、电力生产(风力发电)、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旅游等行业和海洋、海岸带开发、高压 输变电线路等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区域、流域开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其他项目涉及生态影响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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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信息系统建设以及日常工作经常涉及的术语与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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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信息系统建设与环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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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对环境管理、环境科学、环境技术、环境保护产业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进行分类并编写代码;本标准只规定环境信息分类的基本框架和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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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信息采集、交换、加工、使用以及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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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系统集成技术规范(HJ/T 41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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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信息系统集成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技术要求,包括应用集成要求、数据集成要求和网络集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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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信息系统的集成工作。本标准的主要使用者为环境信息系统规划与设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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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数据库设计与运行管理需遵循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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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数据库系统开发设计单位的关系型数据库设计与运行管理活动,可作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环境数据库系统开发设计单位所完成的数据库系统设计的参考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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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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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15-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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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波管道流量计(HCRJ057-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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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管道流量计(HBC3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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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定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用的孔口流量计技术要求(HBC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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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用加药装置(HCRJ06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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