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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概况
-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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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信息化体系研究、设计、应用和推广工作;
承担生态环境信息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项目立项论证和实施的技术支撑工作;
承担生态环境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资源中心建设和管理以及数据整合、交换、共享和汇总工作;
承担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等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承担生态环境部政府网站、信息化基础设施等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承担生态环境信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技术支撑工作;
承担生态环境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和利用工作;
承担生态环境部信息化双重管理;
承担全国生态环境系统信息化技术指导工作;
开展生态环境信息技术研究、培训、咨询、交流与合作;
承办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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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更新时间: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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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全国排污单位的统一标识
为促进污染源数据的统一管理,实现对排污单位标识和表示的规范化,环境保护部于近日发布了《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608-2017)。这是《污染源编码规则》(试行) (HJ608-2011)发布以来的第一次修订。
由于原标准的上位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T 11714)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在全国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必须对原标准准进行修订。部领导高度重视《排污单位编码规则》的编制,是我部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608-2017)不仅规定了排污单位的编码规则,也对其所属的固定场所、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等确定了编码规则。在环境信息化快速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 等信息技术不断涌现的背景下,统一排污单位编码规则,唯一标识排污单位,对于推行污染源精细化管理,实现污染源数据的交换和共享有着重要意义。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环水体〔2016〕189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4)。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管理、固定污染源管理等工作中的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与信息交换,建立全国统一的污染源数据库,同时也为我部包括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内的污染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