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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出台四项措施强化对新建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

更新时间:20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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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监控工作,确保新安装在线设施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近日,烟台市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及验收工作的通知》,出台四项措施,强化对新建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

  一是要求新建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在设备安装之前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内容应包括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仪器设备选型、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监测点位和人工采样点位设置详细示意图、自动监控设备管线布置图、污染治理工艺流程和排污管线布置图纸等。经所在地环保部门预审后,向市环保部门报送,市环保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当地环保部门批复同意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二是要求新建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在购置数采仪等联网设备时,必须采用具备数据存储功能的数采仪。必须符合国家《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并以书面报告形式经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向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接入市监控平台。

  三是要求新建项目的排污口建设必须符合《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废水企业必须在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进水口和出水口等位置,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废气企业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四是要求污染源在线监控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烟台市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和《烟台市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方案》(暂行)的要求执行。进行在线监控设施验收的重点企业,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首先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并由所在地环保部门按照环评批复预审后,提交市环保部门审核,属省控以上重点企业还需向省级以上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材料。企业提交验收材料后,应向市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监测委托申请,由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现场监测、核查、验收或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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