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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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7日 财预〔2016〕1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强和规范中央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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